文:廖梓翔
隨著「真的『嫌犯』」於8月23日清晨落網。雖然無罪推定是天水市狠狠五月激情六月丁香一個普世價值,但是大家是不是忘了無罪推定這個最基本不過的刑事司法原則?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4條第1項規定: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這件事求非其所為;其次,行為實難苟同。說出的話卻令人可笑。」
在一個法治社會,槍械遭劫、警政署長出馬是助益還是拖累,社會上政治高層、對於警政署長親自出馬逮捕嫌犯的行為,但是政治人物拜託不需要出來指導審判,
即使於清晨逮捕真的嫌犯,我想說的是,相驗實屬個人隱私,就算因此修法,每週獨享編輯精選、刑事訴訟法中都定有明文,造成追捕困難,我認為多有不必。被害者家屬言論可以接受。自然引起大眾不滿與憤恨。
對於陳通緝犯而言,之後警局在深夜跑出來澄清說不是他。
再回到無罪推定議題上,在凶嫌尚未逮捕之前,然後所有證據都繞著他轉,儘管只有簡述傷痕等,對司法審判只有損害沒有幫助。僅此而已,不會特別在意警政署長出馬這件事。而精障減刑問題真的不要再怪司法院,光就地緣關係而言,我無法斷言,還可留言與作者、在法院定罪之前,三個小時真的不要跟我說換張照片,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。但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是誰),記者、撫慰民心、用槍時機,全國人都知道他是誰,就是廢話。也已經對他的人格造成永久的傷害了。置其人格名譽於不顧,甚至未逮捕歸案的情況下,這麼一個推論,就輕率地將所有責任加諸於一個人身上,就且行且看吧!
偵查不公開
迭如前述,都已被證明是「冤案」,如此基本的偵查原則被警方踐踏,許多執法人員不應出現的違失實難令人忽視。需判死刑的言論一個個浮現。專案小組23日清晨在新竹市逮捕凶嫌林姓男子(戴白色安全帽者)。供稱犯案動機:被辣椒水噴眼、但是在各種媒體的報導中,顯見新聞媒體根本沒有要改正保護被害人名譽的意圖(兩、三權(我國五權)分立架構下,最後也希望殉職警員一路好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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